医养红利来袭,1000亿元专项贷款培育养老市场,装配装修市场迎发展快车道!
近两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剧,关于养老方面的政策逐步放开,养老市场潜力不断被挖掘。从政策导向到金融扶持,都将进一步倾斜医养结合市场,而医养项目具备的“标准化要求高、工期紧,重环保等”特点,也正是装配装修解决方案所具备的特点,医养行业的蓬勃发展势必促进装配装修的应用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01
老龄化程度加剧,医养结合迎来快速发展阶段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2020 年,我国老龄人口从 2.1 亿增加至 2.64 亿,年复合增长率达到 3.72%;2020 年 60 岁以上的人口达到 2.64 亿,同比 2019 年增长 3.99%,占总人口比重为 18.70%。根据国际上老年化标准:60 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 10% 或 65 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 7%,中国早已经步入老年社会。
在老龄化背景下,医养结合无疑是实现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的最佳途径。从2017年至2021年中国医养结合行业市场规模及预测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医养结合行业市场规模达5245亿元,预测2021年中国医养结合行业市场规模达11603亿元,预计增长6358亿元。
02
政策扶持,康养领域再赢一波发展红利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加快破解制约居民消费最直接、最突出、最迫切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其中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推动医养结合,研究出台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管理指南,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开展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行动。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原文摘要如下:
(三) 健康领域
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合理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预留空间。
实施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联合审批。制定新型健康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办法。加快推动贫困县县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并推动向乡村延伸。
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养老领域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建立健全养老领域公建民营相关规范,着力解决托底保障职能与公建民营不协调问题。
03
国开行:提供1000亿元专项贷款 培育300家养老龙头企业!
国家开发银行日前召开开发性金融支持健康养老产业推进会,研究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优势和作用,支持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会议提出,国开行“十四五”期间要推动实施养老业务“331”工程:
一、开发培育300家养老龙头企业;
二、整体支持300座城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三、累计投放1000亿元养老服务专项贷款;
04
医养结合红利来袭!医院申办养老机构政策再放开!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通知》对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做了如下要求:
医养结合机构定义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1.申请内部设置诊所等实行备案制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2.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两证合一”
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 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 应当向所在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属社会办医范畴的,享受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1.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2.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
3.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
4.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另外,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
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
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筹建指导书,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方便申办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让申办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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